汽车租赁合同范本

原标题:2019年,历史上最完善的租车合同(保护出租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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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范本(网络配图 侵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各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车辆

  1.租赁车辆基本信息

  租赁车辆详情见附件《车辆交接登记单》。

  2.出租人拥有车辆的所有权、处置权及汽车租赁经营权。

  3.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出租人所有;

  (2)已在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已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应保险;

  (4)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5)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第二条租赁车辆的用途

  1.租赁车辆用途为:?日常出行?办公□商务接待□婚庆□旅游□其他日常自用。

  2.承租人承租租赁车辆的用途应当为日常自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非法营运活动。

  第三条租赁期限

  1.承租人承租租赁车辆的期限见附件《车辆交接登记单》。

  2.租赁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承租人如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前三日向出租人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

  3.任何未经甲方同意到期不归还租赁车辆的,甲方有权按约定租金的三倍向乙方主张超时租金。乙方逾期归还车辆超时5日以上的,应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甲方有权报案处理。

  第四条租车费用及支付方式

  1.租车费用包括租金、增值服务费、超时费、超程费及约定的其他费用。租车费用标准及租金支付方式见附件《车辆交接登记单》。

  2.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当支付的租车费用不受国家或本市采取的限行措施影响。

  3.承租人应当在还车时一次性结清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租车费用。

  第五条租车手续及车辆交接

  1.承租人应当按照附件《车辆交接登记单》约定的证照种类提供证照原件供出租人查验,并经核对无误后将复印件交出租人存档。

  2.双方无其他特别约定的,承租人还车的地点均为甲方营业地点。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共同对租赁车辆状况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进行现场检验,确认无误后在《车辆交接登记单》上签字。签字确认的《车辆交接登记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六条出租人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车费用、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2.在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前提下,通过合理方式了解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

  3.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并有权监督承租人用车情况;

  4.合同终止时收回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5.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出租车辆并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

  A承租方利用出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从事其他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B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借、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或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C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拖欠应付租车账款的;

  6.出租人保证交接车辆时,车内电子设备及定位系统正常。若车内定位系统及其他车内电子设备非人为原因出现故障、信号消失,妨碍出租人对租赁车辆定位及有效监控的,为保护出租人租赁财产安全考虑,出租人有权随时随地收回车辆。车辆租赁费用按照约定标准在此期间内相应豁免,若因此给承租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租人自行承担。

  7.租赁车辆定位及监控信号出现异常、承租人欠付租金、承租人拒绝交回车辆时,为保护租赁汽车安全考虑,出租人有权通过技术手段对车辆进行远程控制,如断电、断油。若因此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出租人义务

  1.负责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车辆出现故障的维修,由此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车辆的,应当提供替换车辆,或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减少租金。

  2.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车辆损坏,需由承租人承担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费用的,收取维修费用应当公平、合理,并向承租人明示修理项目和修理工时等原始清单。

  3.按照合同约定为租赁车辆投保保险并承担相应保险费用。

  4.对所知悉的承租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条承租人权利

  1.于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限内拥有该车辆的合法使用权。

  2.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3.获得出租人为保障租赁车辆正常使用所提供的服务,要求出租人负责租赁车辆的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

  4.对车辆在租赁期前已有的损伤,质量问题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及维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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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承租人义务

  1.如实向出租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证照原件及其他手续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车费用、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的燃料标准为租赁车辆添加燃料;租赁车辆的动力类型为电力的,应当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及标准为租赁车辆充电;

  4.按照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租赁车辆用于驾校教练车或进行体育、竞技、抗震抗压等测试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的驾驶或实验;

  (2)利用租赁车辆牵、推其他物体;

  (3)利用租赁车辆运输、存放危险品或违禁品;

  (4)利用租赁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5)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任何有损出租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6)将租赁车辆交由无驾驶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与租赁车辆不符等人员驾驶;

  (7)酒后驾驶或吸食(注射)dupin、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租赁车辆;

  (8)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情形下驾驶租赁车辆。

  5.安全、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需要维修时,应当送至出租人指定维修厂维修,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维修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6.协助出租人按照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

  7.不得侵犯出租人对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不得转借、转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租赁车辆;

  8.保证租赁车辆由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变更驾驶员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9.对非因出租人原因导致的救援,应当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并可以自行选择救援单位;

  10.合同终止时及时交还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第十条违法行为处理

  1.承租人应当对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及时、主动处理交通违法记分,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并在处理完毕后及时通知出租人。

  2.出租人发现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限内有尚未处理完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承租人应当在接到出租人通知后10日内处理完毕。

  承租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出租人有权将承租人或合同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将该等信息列入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失信记录。

  4.租赁期间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治安案件等违法行为,承租人在任何时候均应负法律责任,承担所受到的处罚和费用,不受合同租赁期限限制,因此造成车辆停驶、出租人营业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承租人将租赁车辆转借、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典当的,均视为承租人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出租人将立即报案处理。

  6.承租人恶意破坏车内电子设备、定位系统的,出租人有权提前收回车辆,解除合同。出租人恶意破坏定位系统,致使承租人无法查找租赁车辆,或在签订本合同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均视为承租人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承租人将立即报案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与事故处理

  1.出租人应当为租赁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为租赁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保险。承租人有权在出租人已投保险种及保险金额外要求增加保险险种或保险金额,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2.租赁车辆出险后,承租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险,并协助出租人办理相关手续。

  3.属于承租人一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超出保险实际理赔范围的部分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租人还应当承担加速折旧费(加速折旧费为总修理费用的20%);属于第三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出租人向该第三方追偿,承租人应当提供相应协助。

  4.承租人应当协助出租人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并及时将保险理赔所需资料送交出租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承租人先行垫付,并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在保险公司赔付后3日内结清。因承租人原因导致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的,该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5.如租赁车辆被盗抢,车辆未购置盗抢险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租赁车辆全部现值损失。

  6.出现事故后,处理事故期间的车辆租赁费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额支付,不得拖欠。

  7.乙方在出现事故后妥善收集、保管相应证件和材料,并保护事故现场,否则造成保险免赔的,承租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失。

  8.事故后修理车辆应当保险公司或者出租人指定的修理厂维修,更换零配件,须用原厂或者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否则按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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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出租人违约责任

  1.逾期交付租赁车辆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未交付车辆日租金标准的20%支付违约金。

  2.因出租人原因导致租赁车辆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认定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出租人按照该租赁车辆租金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补足。

  3.未按照合同约定结算、退还承租人租金、保证金、保险垫款等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费用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承租人违约责任

  1.承租人逾期交还租赁车辆或租赁车辆每日行驶里程超出合同约定公里数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超时费或超程费。

  2.承租人逾期支付租车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3.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当将余款退还承租人。

  4.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处理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的,除应当承担相当于交通违法罚款金额的款项外,每逾期一日还应当按照该租赁车辆日租金标准的1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7.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公安机关或第三方扣押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租赁车辆被扣押期间的租金及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

  7.未尽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车辆号牌、有效证件标志义务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由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补办车辆号牌、有效证件标志所需费用及租赁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金。

  8.承租人故意拆除、损坏、反转里程表的,除按约定交付正常租金、赔偿损失外,还应当承担总租金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五条特别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车辆交接登记单》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出租人(盖章):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住所:

  签订日期:

  承租人(盖章):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住所: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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